備案編號:新華保險[2024]兩全保險043號 報備文件編號:新保字[2024]349號
短期安心:一次交費即可享六/八/十年保障,短期規(guī)劃,安心生活。
滿期給付:滿期給付基本保險金額,高于所交保費,合同約定,清晰明確。
分紅添利:可享有保單紅利分配機會,現(xiàn)金領(lǐng)取或累積生息,幸福加持。
雙重關(guān)愛:身故及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雙重保障,用心守護。
風險提示:本產(chǎn)品為分紅型保險產(chǎn)品。保單持有人可以保單紅利的形式享有本產(chǎn)品的盈余分配權(quán)。本產(chǎn)品未來的保單紅利為非保證利益,其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,紅利水平是不保證的,在某些年度紅利可能為零。
您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領(lǐng)取方式:
1.現(xiàn)金領(lǐng)?。?/p>
2.累積生息:紅利留存在本公司,按我們公布的紅利累積利率累積生息,您可以隨時申請領(lǐng)取或于合同終止時領(lǐng)取。
除另有約定外,若您在投保時未選擇紅利領(lǐng)取方式,則我們按累積生息方式辦理。
在合同保險期間內(nèi),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:
1.滿期生存保險金
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,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,合同終止。
2.身故保險金
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(含)內(nèi)因疾病原因身故,我們按合同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,合同終止。
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原因身故,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(不含)后因疾病原因身故,我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所處的以下不同情形給付身故保險金,合同終止:
(1)若身故時被保險人處于18周歲保單周年日(不含)之前,則其身故保險金金額為合同實際交納的保險費與現(xiàn)金價值二者之較大者;
(2)若身故時被保險人處于18周歲保單周年日(含)之后、41周歲保單周年日(不含)之前,則其身故保險金金額為合同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的1.6倍與現(xiàn)金價值二者之較大者;
(3)若身故時被保險人處于41周歲保單周年日(含)之后、61周歲保單周年日(不含)之前,則其身故保險金金額為合同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的1.4倍與現(xiàn)金價值二者之較大者;
(4)若身故時被保險人處于61周歲保單周年日(含)之后,則其身故保險金金額為合同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的1.2倍與現(xiàn)金價值二者之較大者。
3.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
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間,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內(nèi)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傷害,并自該意外傷害發(fā)生之日起180日(含)內(nèi)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的,我們按本條第2款規(guī)定給付身故保險金的同時,給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,其金額為合同實際交納的保險費,合同終止。
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,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:
(1)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、故意傷害;
(2)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;
(3)被保險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(nèi)自殺,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;
(4)被保險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(5)被保險人酒后駕駛、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,或駕駛無合法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;
(6)戰(zhàn)爭、軍事沖突、暴亂或武裝叛亂;
(7)核爆炸、核輻射或核污染。
發(fā)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,合同終止,我們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(除投保人本人外)退還合同的現(xiàn)金價值。
發(fā)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,合同終止,我們向您退還合同的現(xiàn)金價值。
風險提示:本產(chǎn)品為分紅型保險產(chǎn)品。保單持有人可以保單紅利的形式享有本產(chǎn)品的盈余分配權(quán)。本產(chǎn)品未來的保單紅利為非保證利益,其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,紅利水平是不保證的,在某些年度紅利可能為零。